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办理撤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操作程序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批后监管,简化撤销操作程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关于印发<上海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批后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办理撤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操作程序的通知》。该通知已于日前正式实施。

适用范围

本市办理撤销“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职责分工

市住建委负责市级审批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的撒销工作(含法制审核工作)。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实施审批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的撤销工作(含法制审核工作)。

法制审核工作应由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内设法制机构实施。

撤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的情形

(一)申请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二)在采用告知承诺方式作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二个月内,对无在建工地企业的人员配置及社保情况进行核实;对有新建工地的,进行现场核实。如发现存在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期内不得承接建设工程。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 撤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实施程序

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调查取证、处理意见、事先告知、法制审核、撤销决定的程序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撤销。进入撤销程序的企业不得承接建设工程。

(一)调查取证:经办部门发现符合撤销情形的,及时按有关规定完成取证工作。

(二)处理意见:经办部门审查后,拟实施撤销的,应当在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建管平台”)上,录入实施撤销的处理意见。

(三)事先告知:经办部门作出撤销决定前,应当在建管平台上制作《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事先告知书》(具体样式,详见“阅读原文”附件1),按规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并录入事先告知情况。陈述和申辩理由不成立,需作出撤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的,移交法制审核部门进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陈述和申辩理由成立,无需作出撤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的,结案归档,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状态恢复正常。

(四)法制审核:法制审核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在建管平台上录入法制审核意见,并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具体样式,详见“阅读原文”附件2)。

(五)撤销决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撤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后,经办部门制作《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具体样式,详见“阅读原文”附件3),书面通知并送达当事人,并公告注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事先告知书》《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可采用公告方式告知送达。 撤销程序完成后,经办部门应将相关资料按规定归档。

其他管理事项

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批后监管,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告知承诺制合法实施。

(一)因不实承诺或未履行承诺被实施撤销的企业,其失信记录,纳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二)涉及弄虚作假等以欺骗方式取得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撤销其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建立承诺取证、整改落实、审批不通过、撤销处置信息统计制度,强化行政责任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