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一点看 | 登记机构不得出现哪些行为?

来源:中国建设新闻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包罗万象,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中国建设报特推出“一典一点看”专栏,带您了解民法典中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的知识点。

【今日“一点”】

不动产登记年检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时,登记机构要求“重新评估”“年检”等,是正常行为吗?今天小编来带大家看看民法典中关于“登记机构不得有哪些行为”这“一点”。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登记机构禁止从事的行为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在立法调研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问题。一些地方的一些不动产登记机构,履行职责态度不端正,管理不严格,不考虑如何准确及时登记申请事项,如何为当事人提供便利,而是挖空心思,利用手中职权给当事人设置重重障碍,在为组织或者个人谋取私利上做足功夫,炮制出评估、年检等诸多名目,收取高额费用。

        这些现象在抵押登记领域尤为突出,群众的意见很大。这种情况从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在不动产登记方面法律法规还有待更加完善。因此,本条作出上述规定,对这些行为予以明确禁止,在明确列举“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这两项反映较多的问题的同时,又规定了一项兜底内容,即“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以防止这些登记机构再耍花样,钻法律的空子;同时,也为当事人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提供法律武器。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