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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通知 要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全流程在线审批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通知,要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在线审批,不断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能,优化营商环境。

通知内容如下:

持续破解堵点问题推动关键环节改革

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全面梳理当前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事项、环节、条件等,针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堵点问题,制订切实可行的精简优化措施,最大限度优化审批流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联审机制,按照“一家牵头、部门配合、成果共享、结果互认”要求,细化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和运行规则,提升并联审批、联合审图、联合验收等审批效率。统一审批事项办理流程规则和办事指南,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标准化、规范化。提高审批咨询、指导服务水平,推行帮办代办、“互联网+”等服务模式,形成线上线下联动融合的审批咨询辅导服务机制。

         加强项目前期策划生成和区域评估。建立完善项目策划生成机制,在“多规合一”基础上加强业务协同,先行完成考古调查等项目前期工作,统筹协调项目建设条件及评估评价事项要求,鼓励通过前期策划生成明确项目建设管控要求、技术设计要点、审批流程、事项清单和材料清单,简化项目后续审批手续。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深化落实区域评估,进一步明确开展区域评估的事项清单和技术标准,及时公开评估结果。强化评估成果运用,明确项目具体建设条件和要求,以及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具体措施。
精简规范技术审查和中介服务事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所涉及的技术审查和中介服务事项,无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律取消。健全完善技术审查和中介服务管理制度,公开办理(服务)指南,明确适用范围、服务标准、办事流程、服务收费和承诺时限。制定公布技术审查事项审查标准,鼓励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技术审查效率,支持开展智能化“电子辅助审批”探索。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功能,推动中介服务机构“零门槛、零限制”进驻,实现中介服务网上展示、服务委托、成果提交、监督评价等全过程管理。

优化市政公用服务程序。全面优化供水、排水、供电、燃气、热力、广播电视、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报装接入流程,可将市政公用服务报装提前到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办理,推行“一站式”集中服务、主动服务。市政公用服务单位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工程审批系统)实时获取项目市政公用服务接入需求、设计方案、图档等相关信息,实现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接入。规范市政公用行业管理,公开服务标准和服务费用,加强服务质量监督和用时管理。

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管理

细化项目分类和改革措施

        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进一步细化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分类,对工业、仓储、居住、商业、市政、教育、医疗、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更新等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制定“主题式”“情景式”审批流程,按照工程建设项目类型、投资类别、规模大小、复杂程度、区域位置等情况,制订更加精准的分类改革措施和要求,实现精细化、差别化管理。建立健全基于工程风险等级的监管机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乡村建设项目审批流程。

推行“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对一般社会投资的工业类项目推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根据项目特点和风险等级,建立并公布不同类型项目的审批事项清单和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清单。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事项,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具体要求,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审批部门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对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新建、改扩建项目,由政府部门发布统一的企业开工条件,企业取得用地、满足开工条件后作出相关承诺,政府部门直接发放相关证书,项目即可开工。对于规划建设条件明确、建筑结构相对简单或采用标准化方案设计的建设工程,探索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

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在线审批

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程网上办理。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网上办理规程》(点击查看),加强工程审批系统运行管理,不断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网上办理水平,2020年底前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行政审批、备案、评估评审、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事项全部线上办理,公开办理标准和费用。除复杂事项以及需要现场踏勘、听证论证的事项外,加快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从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到证件制作的全流程全环节在线办理。推行工程建设项目从勘察、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全过程数字化图纸闭环管理,各部门在线使用“一套图纸”,并按照电子档案要求实时归集、动态维护、安全管理。精简明确联合验收所需测绘成果,推进联合测绘成果在线共享应用。加强对审批全过程线上监管,实行审批环节亮灯预警管理,及时分析研判审批运行情况,有针对性地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审批服务效能。

加强审批全过程信息共享。加快推进工程审批系统与投资审批等相关部门既有审批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申报信息一次填报、材料一次上传、相关评审意见等过程信息和审批结果信息实时共享。建立权威高效的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完善供需协调、规范使用、争议处理、监督考核、安全管理等数据共享制度,保障审批事项全覆盖、审批信息实时高效流转、审批全过程自动留痕。统一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技术标准和基础条件,不断提升数据共享质量、时效性和完整性。推进工程审批系统与建筑市场监管、施工现场监督、房地产管理等相关系统平台协同应用。

提升网上审批服务便利度。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网上审批服务工作机制,明确网上咨询服务、在线并联审批、联合会商等办理流程和服务责任。持续完善工程审批系统网上信息发布、咨询服务、申请、互动、投诉建议等服务功能,鼓励提供智能申报指引,辅助企业快速确定审批流程、事项清单、材料清单,自动关联相关电子证照和前序成果材料。持续丰富移动端信息获取、信息查询等功能,推动实现更多事项“掌上办”“指尖办”,切实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健全推进改革工作长效机制

进一步完善改革协同推进机制。各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担负起推进改革的工作职责,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坚持统筹谋划,加强部门协同,深入推进各项改革任务落实,及时研判当前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配套制度和工作机制,重大改革问题及时报告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健全改革工作评估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评估机制,定期对本地区改革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工作成效进行评估,查找问题和不足,加强评价结果运用,持续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现以评促改、以评促管、以评促优。

        建立良好的政企沟通机制。加强国家工程审批系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建议和投诉”小程序推广应用,运用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政府门户网站、调研座谈等多种渠道倾听和收集企业和群众意见建议,建立常态化联系机制,及时回应企业和群众诉求。
本文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

新时代中国建筑业发展的变革与抉择

新时代下,面对市场模式之变、竞争格局之变、科技进步之变,中国建筑业和建筑业企业的高质量发展道路该怎么走?挑战来自何方?机遇如何把握?变革如何演绎?是我们需要思考和研究的重要问题。

挑战来自何方?

中国建筑业和企业身处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所面临的挑战是系统性、连锁式的,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生产组织模式发生了改变。当前,“用工贵、招工难”成为普遍现象,在日益提高的施工标准面前,人工很难满足制式需求。而机械装备通过研发换代,基本解决了经济性、稳定性的问题,具备了大范围推广的动机和条件。特别是近年来,一系列新兴技术投入应用,极大地提高了施工效率、减少了人工误差。这些新技术对于传统施工生产方式具备压倒性优势,是降维式打击,建筑业企业面临来自工业、制造业甚至服务业企业的跨界挑战。另外,产品服务的标准提高了,若不采取机械化施工作业,整个产品的品质便无法保证。以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重庆沙坪坝枢纽项目为例,由于施工难度大,若不采用BIM(建筑信息模型)技术设计、施工,这个项目无法完成。

企业遇到了发展边界问题。对任何企业来说,如何超越竞争对手并在市场上取得先机,是一个必须深入思考的问题。制胜之道一般有两条:一是在当前领域做深做专,构筑差异化竞争壁垒;二是拓宽边界勇于创新,探索更多的商业可能。对于建筑业企业来说,从营收几亿元到几千亿元,如果发展模式还能继续盈利,就可以继续坚守当前的发展方式;反之,则需要有对策。

建筑业市场进入动荡期。一是市场规模分化,市场优势集中。二是经营模式分化,要素优势集中。一流企业掌握资本和技术,升级成甲方;中端企业依靠组织和管理,继续做乙方;底层企业则沦为大型“包工队”。三是竞争格局分化,品牌优势集中,强者愈强的“马太效应”不断凸显。

机遇如何把握?

目前,建筑业企业最大的发展机遇在中国的城镇化进程中。《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完善新型城镇化战略,构建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布局和支撑体系。按照中国城镇化率每年提高1%的速度,要达到发达国家75%的标准,还有10年左右的投资拉动红利期,城镇化是中国建筑业当前和未来一段时期发展的最大支撑。

机遇大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主要是为满足农村人口“进城”的跨地区高速铁路、公路及城市廉租房、公共交通、地铁轻轨等的建设。第二阶段,主要是都市圈建设以及为满足中心城市与卫星城间运输、通勤等需求的城际铁路、城际高速公路等的建设。第三阶段,城乡一体化,城市、城镇、乡村的人口流动达到动态平衡,人口流动沿着城市和乡村的交通干道进行双向转移,快捷的城乡交通干线建设就成为了新的机遇。

变革如何演绎?

要从要素管理转向资源整合。在市场高度成熟的阶段,已经不是企业与企业的竞争,而是以企业为核心的供应链跟供应链之间的竞争。

要从扩张产能转向构建核心竞争力。每个企业要根据自身的条件、能力、环境来定位自己在价值链的位置,一定要构建出自己的核心竞争力。

要从交易型企业过渡到价值型企业。一个企业存在的依据就是为股东创造价值、为客户创造价值、为利益相关者创造价值。

要从内卷化生态走向国际化生态。中国企业只有走出去才有可能真正在对抗中、竞争中不断提升、砥砺自己,才有可能真正做到世界领先。

本文来源:中国建设新闻网  作者:陈宏伟

一典一点看 | 爷爷将房子1元卖给孙子 奶奶怒告老伴 夫妻共同财产能否由一方擅自处分?

来源:中国建设新闻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包罗万象,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中国建设报特推出“一典一点看”专栏,带您了解民法典中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的知识点。

【今日“一点”】

        夫妻共同财产

        广州梁老伯与孙子签订合同将名下房产以一元钱的价格出售并将房产登记在孙子名下,梁老太知道后很生气,认为老伴没有经过她的允许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对她合法权益的侵犯,这样的“购房合同”合法吗?夫妻一方能否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条文释义】

        本条第1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工资和奖金、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等,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这一规定表明,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制采用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外,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财产制度。这里的共同所有指的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

        根据本条的规定,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以下特征: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者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夫妻任何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者离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这里讲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对财产实际占有,如果一方在婚前获得某项财产(如稿费),但并未实际取得,而是在婚后出版社才支付稿费,此时这笔稿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理,如果在婚后出版社答应支付一笔稿费,但直到婚姻关系终止前也没有得到这笔稿费,那么这笔稿费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特别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

        本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是关于夫妻如何对共同财产行使所有权的规定。

        如前所述,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因此,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应当不分份额地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不能根据夫妻双方经济收入的多少来确定其享有共同财产所有权的多少。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使用、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在取得对方的同意之后进行。尤其是重大财产问题,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夫妻一方在处分共同财产时,另一方明知其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事后不得以自己未参加处分为由否认处分的法律效力。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对方有权请求宣告该处分行为无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如果第三人不知道也无从知道夫妻一方的行为属于擅自处分行为的,该处分行为有效,以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

        最终,越秀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蔡老伯与孙子签订的合同无效,需将涉案房屋恢复登记到蔡老伯名下。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