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AB楼大修项目
建筑面积:6059平方米 建设地点:上海市闵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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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6059平方米 建设地点:上海市闵行区
建筑面积:71979平方米 建设地点:山东省高密市
新时代下,面对市场模式之变、竞争格局之变、科技进步之变,中国建筑业和建筑业企业的高质量发展道路该怎么走?挑战来自何方?机遇如何把握?变革如何演绎?是我们需要思考和研究的重要问题。
挑战来自何方?
中国建筑业和企业身处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所面临的挑战是系统性、连锁式的,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生产组织模式发生了改变。当前,“用工贵、招工难”成为普遍现象,在日益提高的施工标准面前,人工很难满足制式需求。而机械装备通过研发换代,基本解决了经济性、稳定性的问题,具备了大范围推广的动机和条件。特别是近年来,一系列新兴技术投入应用,极大地提高了施工效率、减少了人工误差。这些新技术对于传统施工生产方式具备压倒性优势,是降维式打击,建筑业企业面临来自工业、制造业甚至服务业企业的跨界挑战。另外,产品服务的标准提高了,若不采取机械化施工作业,整个产品的品质便无法保证。以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重庆沙坪坝枢纽项目为例,由于施工难度大,若不采用BIM(建筑信息模型)技术设计、施工,这个项目无法完成。
企业遇到了发展边界问题。对任何企业来说,如何超越竞争对手并在市场上取得先机,是一个必须深入思考的问题。制胜之道一般有两条:一是在当前领域做深做专,构筑差异化竞争壁垒;二是拓宽边界勇于创新,探索更多的商业可能。对于建筑业企业来说,从营收几亿元到几千亿元,如果发展模式还能继续盈利,就可以继续坚守当前的发展方式;反之,则需要有对策。
建筑业市场进入动荡期。一是市场规模分化,市场优势集中。二是经营模式分化,要素优势集中。一流企业掌握资本和技术,升级成甲方;中端企业依靠组织和管理,继续做乙方;底层企业则沦为大型“包工队”。三是竞争格局分化,品牌优势集中,强者愈强的“马太效应”不断凸显。
机遇如何把握?
目前,建筑业企业最大的发展机遇在中国的城镇化进程中。《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完善新型城镇化战略,构建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布局和支撑体系。按照中国城镇化率每年提高1%的速度,要达到发达国家75%的标准,还有10年左右的投资拉动红利期,城镇化是中国建筑业当前和未来一段时期发展的最大支撑。
机遇大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主要是为满足农村人口“进城”的跨地区高速铁路、公路及城市廉租房、公共交通、地铁轻轨等的建设。第二阶段,主要是都市圈建设以及为满足中心城市与卫星城间运输、通勤等需求的城际铁路、城际高速公路等的建设。第三阶段,城乡一体化,城市、城镇、乡村的人口流动达到动态平衡,人口流动沿着城市和乡村的交通干道进行双向转移,快捷的城乡交通干线建设就成为了新的机遇。
变革如何演绎?
要从要素管理转向资源整合。在市场高度成熟的阶段,已经不是企业与企业的竞争,而是以企业为核心的供应链跟供应链之间的竞争。
要从扩张产能转向构建核心竞争力。每个企业要根据自身的条件、能力、环境来定位自己在价值链的位置,一定要构建出自己的核心竞争力。
要从交易型企业过渡到价值型企业。一个企业存在的依据就是为股东创造价值、为客户创造价值、为利益相关者创造价值。
要从内卷化生态走向国际化生态。中国企业只有走出去才有可能真正在对抗中、竞争中不断提升、砥砺自己,才有可能真正做到世界领先。
本文来源:中国建设新闻网 作者:陈宏伟
建筑面积:35592.31平方米 建设地点:浙江省平湖市
建筑面积:11000平方米 建设地点:江苏省海安市
建筑面积:93724平方米 建设地点:浙江省台州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包罗万象,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中国建设报特推出“一典一点看”专栏,带您了解民法典中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的知识点。
【今日“一点”】
夫妻共同财产
广州梁老伯与孙子签订合同将名下房产以一元钱的价格出售并将房产登记在孙子名下,梁老太知道后很生气,认为老伴没有经过她的允许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对她合法权益的侵犯,这样的“购房合同”合法吗?夫妻一方能否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条文释义】
本条第1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工资和奖金、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等,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这一规定表明,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制采用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外,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财产制度。这里的共同所有指的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
根据本条的规定,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以下特征: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者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夫妻任何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者离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这里讲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对财产实际占有,如果一方在婚前获得某项财产(如稿费),但并未实际取得,而是在婚后出版社才支付稿费,此时这笔稿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理,如果在婚后出版社答应支付一笔稿费,但直到婚姻关系终止前也没有得到这笔稿费,那么这笔稿费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特别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
本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是关于夫妻如何对共同财产行使所有权的规定。
如前所述,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因此,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应当不分份额地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不能根据夫妻双方经济收入的多少来确定其享有共同财产所有权的多少。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使用、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在取得对方的同意之后进行。尤其是重大财产问题,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夫妻一方在处分共同财产时,另一方明知其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事后不得以自己未参加处分为由否认处分的法律效力。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对方有权请求宣告该处分行为无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如果第三人不知道也无从知道夫妻一方的行为属于擅自处分行为的,该处分行为有效,以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
最终,越秀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蔡老伯与孙子签订的合同无效,需将涉案房屋恢复登记到蔡老伯名下。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建筑面积:28274平方米 建设地点: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包罗万象,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中国建设报特推出“一典一点看”专栏,带您了解民法典中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的知识点。
【今日“一点”】
不动产登记年检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时,登记机构要求“重新评估”“年检”等,是正常行为吗?今天小编来带大家看看民法典中关于“登记机构不得有哪些行为”这“一点”。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登记机构禁止从事的行为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在立法调研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问题。一些地方的一些不动产登记机构,履行职责态度不端正,管理不严格,不考虑如何准确及时登记申请事项,如何为当事人提供便利,而是挖空心思,利用手中职权给当事人设置重重障碍,在为组织或者个人谋取私利上做足功夫,炮制出评估、年检等诸多名目,收取高额费用。
这些现象在抵押登记领域尤为突出,群众的意见很大。这种情况从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在不动产登记方面法律法规还有待更加完善。因此,本条作出上述规定,对这些行为予以明确禁止,在明确列举“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这两项反映较多的问题的同时,又规定了一项兜底内容,即“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以防止这些登记机构再耍花样,钻法律的空子;同时,也为当事人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提供法律武器。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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